防爆叉車作業的爆炸性危險場所和爆炸
我們都知道防爆叉車是作業與有爆炸可能的等等危險環境中,那么什么是爆炸?。
爆炸是物質從一種狀態,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,突然變成另一種狀態,并放出巨大的能量。急劇速度釋放的能量,將使周圍的物體遭受到猛烈的沖擊和破壞。
爆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:
爆炸性物質:能與氧氣(空氣)反應的物質,包括氣體、液體和固體。(氣體:氫氣,乙炔,甲烷等;液體:酒精,汽油;固體:粉塵,纖維粉塵等。)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。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;化工業中,約有80%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。
氧氣: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。
點燃源:包括明火、電氣火花、機械火花、靜電火花、高溫、化學反應、光能等。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,各種磨擦的電火花,機械磨損火花、靜電火花、高溫等不可避免,尤其當儀表、電氣發生故障時。
為什么要防爆
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。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時,若存在爆炸源,將會發生爆炸。因此采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。
國際上對爆炸性危險場所是如何劃分的?
國際上各主要工業國家對爆炸性危險場所的劃分,基本上可分兩種意見。
一種以IEC(國際電工委員會)為代表,包括德國、英國、意大利、日本、澳大利亞等國,對氣體劃分為0區、1區、2區,對粉塵劃分為10區、11區。其定義與IEC基本相同(可參見我國對各區域的定義,我國等效采用IEC標準)。
另一種為美國、加拿大等北美國家的劃分,以NEC(美國國家電氣規程)的定義為代表,對氣體劃分為1區、2區(沒有0區),對粉塵也劃分為1區、2區。
我國對爆炸性危險場所是如何劃分的
我國對爆炸性危險場所的劃分采用與IEC等效的方法。國家標準GB50058-92中規定,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按其危險程度大小,劃分為0區、1區、2區三個級別,爆炸性粉塵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、11區兩個級別。